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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12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(EU) 2018/1513,對歐盟REACH法規(EC) No 1907/2006附錄XVII中被歸類為致癌、致基因突變、致生殖毒性(CMR)1A類和1B類中涉及服裝及相關配飾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和鞋類產品的限制物質清單作出規定。根據法規,這些物質將會增加到附錄XVII第72條, 同時會新增附件12,該條例將會在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。以下是修正案的要點:
范圍
受限制的化學物質適用于以下供消費者使用的產品:
服裝或相關配飾;
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與人體皮膚接觸程度與衣物類似的衣物以外的紡織品(不包括“一次性紡織品”,即設計僅用于單次使用或在有限時間內使用,且不打算在后續使用時,用于相同或類似目的);
鞋類。
除常規服裝和鞋類物品外,以下物品若含有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品,則將被視為落入第72項的管控范圍內:
含紡織品的玩具(毛絨玩具、游戲墊);
化裝舞會服裝和喬裝服裝;
手表帶;
家具和嬰童產品;
包(如手提包、背包、公文包等)。
然而,這些限制物質不適用于以下產品:
僅由天然皮革,毛皮或皮革制成的服裝,相關配件及鞋類,或服裝、相關配件及鞋類部件;
非紡織緊固件和非紡織裝飾附件;
二手的服裝、相關配件,及除服裝和鞋類以外的紡織品;
用于室內使用的地毯和長條地毯,能覆蓋全部地板的地毯及紡織品地板覆蓋物;
(EU) 2016/425管控范圍內的個人防護服,相關配件,除服裝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;
(EU) 2017/745管控范圍內被歸類為醫療器械的服裝、相關附件,除服裝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。
限制物質
REACH法規附錄12列出的受限物質,其限制濃度(以均質材料濃度計)列出如下:
物質名稱
CAS號
限值以質量計(以均質材料濃度計)
鎘及其化合物(列在附錄XVII中第28,29,30項限制,附錄1-6)
-
< 1 mg/kg(以可萃取鎘計)
六價鉻化合物(列在附錄XVII中第28,29,30項限制,附錄1-6)
< 1 mg/kg(以可萃取六價鉻計)
砷化合物(列在附錄XVII中第28,29,30項限制,附錄1-6)
< 1 mg/kg(以可萃取砷計)
鉛及其化合物(列在附錄XVII中第28,29,30項限制,附錄1-6)
< 1 mg/kg(以可萃取鉛計)
苯
71-43-2
< 5 mg/kg
苯并[a]蒽
56-55-3
< 1 mg/kg
苯并[b]熒蒽
205-99-2
苯并[a] 芘;苯并[def]屈
50-32-8
苯并[e] 芘
192-97-2
苯并[j]熒蒽
205-82-3
苯并[k]熒蒽
207-08-9
屈
218-01-9
二苯并[a,h]蒽
53-70-3
4,α,α,α-四氯甲苯;對氯三氯甲苯
5216-25-1
α,α,α-三氯甲苯;三氯化芐
98-07-7
α-氯甲苯;芐基氯
100-44-7
甲醛
50-00-0
< 75 mg/kg(作為過渡,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間,夾克,大衣和室內裝飾品中甲醛的限制濃度為300mg/kg;但從2023年11月2日起,這些產品的限制濃度應遵照75mg/kg。)
鄰苯二甲酸二C6-8支鏈烷基酯(富C7)
71888-89-6
< 1000 mg/kg (單獨或與其他在本條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條款中被法規(EC)No 1272/2008的附錄VI第3部分分類為致癌、生殖細胞致突變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鄰苯二甲酸鹽一起)
鄰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
117-82-8
鄰苯二甲酸二異戊酯
605-50-5
鄰苯二甲酸二戊酯(DPP)
131-18-0
鄰苯二甲酸二己酯(DnHP)
84-75-3
N-甲基吡咯烷酮;1-甲基-2-吡咯烷酮(NMP)
872-50-4
< 3000 mg/kg
N,N-二甲基乙酰胺(DMAC)
127-19-5
N,N-二甲基甲酰胺(DMF)
68-12-2
分散藍1
2475-45-8
< 50 mg/kg
堿性紅9
569-61-9
堿性紫 3含≥ 0.1 %的米希勒酮(EC號202-027-5)
548-62-9
4-氯-鄰甲苯胺鹽酸酯
3165-93-3
< 30 mg/kg
2-萘銨醋酸鹽
553-00-4
2,4-二氨基苯甲醚硫酸鹽
39156-41-7
2,4,5-三甲基苯胺鹽酸鹽
21436-97-5
喹啉
91-22-5
備注:上述要求不影響REACH法規附錄XVII或其他應用于歐盟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任何更嚴格的限制要求。